固定财富减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99%的会计都做错了!快来看看吧!

一、 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财富负债表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财富减值》的规定,判断持有的固定财富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
如果固定财富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财富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财富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财富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财富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参照如下:
借:财富减值损失
贷: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财富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财富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财富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财富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由于财富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财富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所以在以后期间处置固定财富时,要同时结转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参照如下:
借:固定财富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贷:固定财富
二、 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财富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 定财富按照以下方法肯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财富,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财富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财富,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财富,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财富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财富,以同类固定财富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财富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财富,以该财富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财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固定财富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财富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肯定的固定财富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结合上述规定来看,如果企业当年计提了固定财富减值准备,那就会导致固定财富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从纳税调整来看:
当年的纳税调整金额=会计计提的固定财富折旧+当年计提财富减值准备-税法折旧金额
如果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应该纳税调增,如何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应该纳税调减。
处置年度的纳税调整金额除了斟酌上述折旧的调整金额之外,还需要斟酌会计残值和税法残值(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固定财富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
如果预计残值率一致的话,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与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金额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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