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4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财富)

企业会计准则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财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财富(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财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

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财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财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财富,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财富: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财富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财富所能生产

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财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财富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财富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

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

固定财富。

第六条 与固定财富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财富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财富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财富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财富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财富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

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财富,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财富公

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肯定各项固定财富的成本。

购买固定财富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固定财富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肯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

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

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财富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财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财富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财富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

值肯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财富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

财富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财富交换》、《企

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肯定。

第十三条 肯定固定财富成本时,应当斟酌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财富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

用的固定财富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财富使用寿命内,按照肯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

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财富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

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财富,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财富减值准备累计金

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财富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

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财富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财富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肯定固定财富的

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财富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肯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肯定固定财富使用寿命,应当斟酌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财富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

选择固定财富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

和法等。

固定财富的折旧方法一经肯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

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财富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财富的成本或

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财富的使用寿命、预计净

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财富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

产折旧方法。

固定财富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财富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财富减值》

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财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财富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财富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财富,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财富或发生固定财富毁损,应当将

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财富的账面价值是

固定财富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财富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财富后续支出计

入固定财富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财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财富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财富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财富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财富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财富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财富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财富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

预计处置时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财富》应用指南

一、固定财富的折旧

(一)固定财富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财富,当月不计提折

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财富,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

折旧。

固定财富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

固定财富,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财富的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财富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

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财富,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财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财富,应当按照

估计价值肯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

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财富的后续支出

固定财富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财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

理费用等。

固定财富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

当计入固定财富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

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财富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财富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

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肯定的支出,如核电站*设施核**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

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

算肯定应计入固定财富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财富的弃置费用,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财富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财富处置

费用处理。

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财富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财富。

五、经营租入固定财富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财富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