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增值税、保险费,哪些情形可计入固定财富原值?哪些不可以?
2.7.2.3企业取得的固定财富,成本(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
企业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投资、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接受捐赠等方式,下同)的固定财富在账务上应当按会计准则处理,作为固定财富核算,并按预计受益年限(使用寿命期)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财富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财富折旧,准予扣除。另外,企业在税收政策规定期间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固定财富,无论是正常折旧还是否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都将涉及固定财富的初始计量(计税基础)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财富》规定,固定财富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财富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财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财富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财富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财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投资者投入固定财富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肯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财富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财富的成本,初始计量方式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财富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肯定。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财富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至于企业取得的固定财富的单位价值是否包含增值税,也即是否按含税价记账,不能一概而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财富,其成本包括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固定财富成本包括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固定财富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固定财富成本包括增值税(即含税)。
(4)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应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财富成本不包括增值税(即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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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8 财富相关的保险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财富原值
固定财富,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财富。同时满足与该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财富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
“保险费用”应计入财富原值的条件:企业为使财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支出的保险费,如运输保险、安装保险等都应计入财富的初始成本,因为该项保险费用的支出是保证财富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必要及合理支出;企业为财富购买的后续使用质量保险,应在保险覆盖期间内,根据使用情况按保险覆盖期长或产量耗损等情况进行费用化分摊,不可再计入财富的初始成本。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二版 第2章 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
2.7 投资财富、固定财富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