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财富加速折旧 (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财富折旧处理)

固定财富折旧表格,固定财富折旧制度

第1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财富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财富折旧

固定财富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财富使用寿命内,按照肯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3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财富的折旧核算。

2.财富管理部和固定财富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财富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4条 在用固定财富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财富。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财富。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5条 在建固定财富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6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财富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财富。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财富。

3.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财富。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财富入账的土地。

第7条 固定财富折旧时间和总额

1.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财富,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财富,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财富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财富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财富折旧方法。

3.固定财富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财富,也不再补提折旧。

5.固定财富应提折旧总额=该项固定财富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第8条 固定财富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固定财富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一览表

固定财富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

机器设备

10

×%

运输工具

10

×%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10

×%

计算机设备

5

×%

办公家具

5

×%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

说明

净残值率一般在3%~5%之间

第9条 固定财富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财富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财富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以每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财富价值相等为前提)。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财富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财富预计使用年限内可完成的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不斟酌固定财富净残值的前提)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固定财富原价×预计净残值率

第10条 生效执行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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