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 目的
为明确企业固定财富折旧的核算与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财富折旧
固定财富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财富使用寿命内,按照肯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3条 责任单位
1.财务部负责企业固定财富的折旧核算。
2.财富管理部和固定财富使用部门协助完成折旧核算。
3.财务总监批准固定财富的折旧方法、使用年限及净残值率。
第4条 在用固定财富折旧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
2.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财富。
3.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财富。
4.在用机器设备、计算机设备、运输工具、工具器具等。
第5条 在建固定财富折旧范围
1.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2.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6条 不需计提折旧的固定财富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财富。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财富。
3.已提足折旧且继续使用的固定财富。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财富入账的土地。
第7条 固定财富折旧时间和总额
1.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财富,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财富,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在每年年底对固定财富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财富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本来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财富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财富折旧方法。
3.固定财富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4.提前报废的固定财富,也不再补提折旧。
5.固定财富应提折旧总额=该项固定财富的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第8条 固定财富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
固定财富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一览表
|
固定财富类别 |
折旧计提年限 |
净残值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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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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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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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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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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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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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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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净残值率一般在3%~5%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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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固定财富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财富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财富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以每单位工作量耗费的固定财富价值相等为前提)。
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财富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财富预计使用年限内可完成的总工作量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不斟酌固定财富净残值的前提)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年限合计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财富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固定财富原价×预计净残值率
第10条 生效执行
此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