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2018年6月6日又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以下简称843号规定),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废止。这两个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区分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肯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目前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16号令及843号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是界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最重要规定,但因为其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主要是从项目类型和资金性质上对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和存在争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上述两个文件则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2-4条从项目类型方面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规定。第2条规定:"(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3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款贷**、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款贷**、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款贷**、援助资金的项目。"第4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而第5条是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使用资金金额的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改委2018年6月6日又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是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补充,该规定第2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对于发改委16号令的理解必须将第2-4条及第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适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第2-4条的规定,同时还必须满足第5条规定的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第5条第1款(1)-(3)项中是关于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同时第2款中还有"同一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来计算"的规定。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如果工程项目划分了不同的标段,则不能因为不同标段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规定的金额就不采用招标的方式,而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计算的金额,以此来肯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16号令和843号规定将原规定中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删除,将原规定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兜底条款删除,避免了造成适用中的扩大。另外还将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标准提高,进一步扩大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切实放宽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总的来说,对于哪些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结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的规定综合肯定,对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非必招标工程,企业可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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